芜湖“6.26”重大交通事故案在芜湖鸠江
芜湖“6.26”重大交通事故案在芜湖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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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芜湖“6.26”重大交通事故案在芜湖鸠江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大客车驾驶员沙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年6月26日14点50许,在宁芜高速下行线芜湖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故事,被告人沙某驾驶车牌为皖E的大型客车行经G宁芜高速下行线芜湖段69KM+M处施工路段时,与赣CB的厢式货车相撞后发生侧翻,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24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万元。
经鉴定,被告大客车司机沙某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mg/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速、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3人死亡、24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被告人沙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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