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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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年3月2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年3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四)高效决策原则。运用科学管理的手段和方式,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县(市)区政府、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第七条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对属于本机关的决策事项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

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策程序,不得失职渎职、弄虚作假。

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九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经充分研究论证后,承担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的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根据有关单位法定职责明确承办单位。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决策事项的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基层组织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初步拟订的决策草案征求其意见,与其协商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和协商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六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第十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下列

一种或者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

(一)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的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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