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芜湖县委办公室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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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办发〔〕19号

中共芜湖县委办公室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芜湖县汽车零部件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快芜湖县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芜湖县委办公室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芜湖县汽车零部件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县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发展,推动汽车零部件产业做大做强,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将汽车零部件产业作为我县支柱产业重点发展,对优质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进行培优扶强,在项目落户、开工建设、发展壮大等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年,全县汽车零部件产业总产值超过亿元;产值超10亿元以上汽车零部件企业达3—5家,5—10亿元企业达10家;形成产业结构分明、链条结合紧密、龙头企业突出、配套企业齐备的现代产业集群,努力打造成为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

三、适用范围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我县注册登记,国税、地税均在我县缴纳且统计关系在我县,从事汽车零部件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四、扶持政策

县财政设立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引导、突出重点、讲求效益,重点针对以下方面进行扶持奖励。

(一)鼓励企业新建项目

为国内十大自主品牌、主板上市、世界强企业、世界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配套的新供地企业开工建设后,参照土地挂牌价,给予50%的产业扶持。

(二)鼓励企业租购厂房

新落户企业租赁政府标准化厂房和企业厂房,根据该企业应税销售收入情况,“一事一议”给予厂房租金先交后奖;购买政府标准化厂房,享受成本价。

(三)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设立财政专项产业扶持基金,新引进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按6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40%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按8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

已投产的园区企业,为国内十大自主品牌、主板上市、世界强企业、世界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配套的,配套部分纳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按%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

(四)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对成功并购县内企业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0万元以上且并购完成后仍在本县纳税的,并购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并购行为产生的税收)同比增长5%以上(含5%)的奖励5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奖励80万元;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的奖励万元,最高奖励限额万元。

对经认定为D类企业(主要是指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而存在的企业)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先缴后奖;对被重组企业所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给予全额先缴后奖。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企业年度设备投资额达万元及以上的,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奖补;其中,经主管部门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的,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0万元。

对企业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2台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对企业购置单台(套)设备金额达30万元的,按核定单台(套)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奖补。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资金额的25%和15%给予配套奖励。

在上级评价或复核年度中通过审核的创新平台,分别按国家级5万元、省级1万元给予平台建设运行奖励。

(七)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企业主板上市的,给予万元奖励。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分阶段给予万元奖励;企业挂牌“新三板”后,报告期内超基数部分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除享受“新三板”挂牌相关政策外,分阶段再给予万元奖励。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税收扶持按《芜湖县鼓励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芜办发〔〕17号)执行。

支持企业设备抵押方式融资,对为国内十大自主品牌、主板上市、世界强企业、世界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配套的企业采取设备抵押的,由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给予不低于设备净值50%的担保。

(八)鼓励企业引进法人战略投资者

法人战略投资者增资我县企业后(占股比例超过20%的),以被增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纳税为基数,新增纳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按%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

(九)鼓励企业争创荣誉

对于进入“安徽省民营企业进出口百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2万元、2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芜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位列编制单位前三位、且排序最前的民营企业)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主导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标准须有正式发布文本,同一个标准只补助一户企业。

(十)突出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县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县财政安排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参展补助。

补助县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20万元,用于支持其开展汽车工业基地创建、招商引资、行业培训、商务交流等活动。

由县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择优推荐,动态选取20家左右汽车零部件企业纳入安徽省优质汽车零部件生产示范区进行重点支持,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检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的80%予以财政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检验检测机构由企业自行确定。

对纳入安徽省优质汽车零部件生产示范区的企业进行评比,对被评为示范区标杆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监督检查与综合评估

(一)本扶持政策自年1月1日起实施,由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对各项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扶持政策有效期暂定一年,一年后由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修订完善。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等行为,及时对已发放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5〕第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扶持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条款由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负责解释,若与其他政策文件相重复,奖励补助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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